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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國民失業者需負擔20%訓練費用,政府補助80%訓練費用。
如具下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別的學員,屬於免負擔費用身份別,您的參訓費用將由政府全額補助: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必須先經由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身分後,再向個管員申請開立推介單。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
自民國88年以後由公司退保之失業者。
獨立負擔家計失業者:
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間,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撫養親屬者。(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中高齡失業者:
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身心障礙失業者: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出具證明者。
原住民失業者:
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出具證明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長期失業者: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重返職場之婦女,並提供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證明文件等)。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
指家庭暴力被害人並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或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指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指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未就學少年,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狀態,並提供切結書以及檢附休學證明文件等。
新住民之失業者:
指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並提供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及與臺灣地區配偶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指性侵害被害人並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或判決書影本。
跨國(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之失業者:
指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並提供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或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指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並提供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指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並提供外僑居留證影本或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指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名參訓者如下: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2.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3.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偒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並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影本。
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指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認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並提供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或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或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或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指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之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並提供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指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1.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2處以上安置,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18歲。2.年滿18歲結束安置1年內者。3.結束安置逾1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4.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並提供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 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並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高齡之失業者:
指逾65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指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並提供職業災害失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勞保局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勞保局或職安署之失能補助核定公文)。
※具備上述各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具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若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之非自願性失業者,得依相關流程規定辦理(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補充說明:失業給付必需暫停請領,等結訓後才能繼續未請領完的部份。
若符合特定對象失業者身份,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申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16,482元) 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兩年內合併領取六個月,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則可領取一年。
根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若您符合以下補助對象,就可以在參訓期間依照相關程序提出職訓生活津貼補助申請。
補助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必須先經由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身分後,再向個管員申請開立推介單。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獨立負擔家計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間,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撫養親屬者。(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 「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出具證明者。(以實際受訓起日為年齡比對基準)
高齡失業者:指逾65歲以上出具證明者(以實際受訓起日為年齡比對基準,並未領過退休金)
身心障礙失業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出具證明,並鑑定日期為手冊或證明之核發日期。
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出具證明者。
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指出監證明或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分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出具之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受保護人身份證明書)。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失業者: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由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新住民之失業者:須持有「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及臺灣地區配偶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長期失業者: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者,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且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同時檢具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紀錄之證明文件正本
受家庭暴力及受性侵被害人:指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或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二度就業婦女:指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補助限制:
若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者,不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所稱「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係指自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依就業服務資訊系統或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勞工保險加退保,核計至少前1年未參加勞工保險。若失業者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日,失業期間以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一般國民失業者於參訓後,所繳交的自負額20%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自學員受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培訓單位為學員投保『訓字號勞工保險』。 投保金額依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13,500元申報。本項是強制保險,參訓學員一律參加勞工保險。
若為農保之被保險人,可選擇參加訓字號勞保並退保農保,或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若為職業工會、漁會之被保險人,且有符合特定對象失業者,原於工會、漁會參加勞保部分,勞保局不會逕予退保,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得提供參訓逾3個月之訓中加保情形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
長期失業者係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若該等失業者於擬認定之失業期間內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日,「失業期間」之認定原則如下:
有關「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之核計,以失業者至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往前推算,至少連續1年未參加勞工保險。但於該期間有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日,其失業期間於扣除該未滿14日之就業期間後,仍視為連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在職勞工辦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在職勞工80-100%訓練費用,補助每人3年10萬元的訓練費用,讓在職勞工學習不間斷。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或「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的課程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自再次參與前開計畫的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
試算範例:小明第一次上課開訓日為114年2月1日,小明自114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止可獲得3年10萬元之補助額度,期滿後自117年2月1日起重新計算,並以此類推。
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80%訓練費用:
具勞、農、漁保及職業工會身份,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符合下列資格者,補助100%訓練費用:
具備上述資格且符合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年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與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等*註1:詳細身分資格請電洽訊亞:06-6566699。
須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資格者,參訓並須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不可以。目前提供職訓生活津貼補助之對象,乃是以符合特定對象,於參加分署自辦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全日制訓練(日間上課4小時、每週至少四天、訓練期間滿一個月、一個月訓練時數滿100小時)的失業者為主。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所辦理的在職進修訓練屬於短期專精訓練,訓練時數不長,且通常於在夜間或假日進行,非上述規定所指的「全日制訓練」,因此無法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
在職進修是以個人名義參與上課,退費也是直接退回個人帳戶。 如是公司推薦參訓,可於收到退費時,再退還給公司。
不是,一般身份是扣除百分之二十自負額,也就是10萬元之補助費是以補助百分之八十費用去核算。
是的,只要在開訓日當日是具在職身份,日後課程中,因其它因素離職仍可得到補助,但前提是要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且領到上課結訓證書。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開訓日前之指定時間內,持推介單向訓練單位報到,並準時參訓。
學員參加培訓課程,筆試及口試各佔50%及50%;筆試與口試總成績須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分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學習一技之長,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辦理訂定本計畫。
申請人需具下列資格:
設籍於本市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參加由本府主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
申請期間未領取政府補助之交通費者。
補助標準:
本計畫參考本市復康巴士收費(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三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交通費補助按實際上課日核給每人每日新台幣50元,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元。
辦理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填妥申請書並張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交由各訓練單位初審。
前款初審作業之合格名單、請各訓練單位製作印領清冊、領據連同申請書函送本府複審後核撥。
交通補助費以按月申請為原則。
經費來源:由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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